第九条政策
《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章,《美国法典》第20卷第1681节等编。禁止在任何联邦资助的教育项目或活动中基于性别的歧视。 以下任何基于性别采取的行动都可能构成对第九条和本政策的违反,并可能引起根据本政策的投诉和调查:
- 性暴力,即违背某人意愿或在某人没有能力给予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身体性行为,可能包括强奸、性侵犯和性殴打;
- 性骚扰,如本政策其他地方所定义;
- 威胁或造成人身伤害、极端言语虐待或其他威胁或危害他人健康或安全的行为;
- 歧视,定义为剥夺大学社区成员获得教育或就业机会、福利或机会的行为;
- 恐吓,定义为暗示性的威胁或行为,使他人对伤害产生不合理的恐惧;
- 欺侮,定义为可能对大学社区内的任何人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或社会排斥的行为,当与入学、入会、宣誓、加入或任何其他团体关系活动有关时;
- 欺凌,定义为反复和/或严重的攻击性行为,可能恐吓或故意伤害、控制或削弱他人的身体或精神;
- 亲密关系或伙伴之间的暴力;
- 跟踪,定义为重复和/或威胁性的追求,跟踪,骚扰和/或干扰大学社区成员的和平和/或安全; 和,
- 报复。
对违反本政策行为的投诉应直接向合规官/第九条协调员提出:
Laurie Larrick, Compliance and 平等就业机会 Officer
Fort Hays State University
600 Park Street
Sheridan Hall, Room 314
Hays, KS 67601
785-628-4175
lelarrick@fhsu.edu